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今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
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对原告陈某与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这也是首例宣判的比特币“挖矿机”纠纷。在这起纠纷中,原告陈某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为由,主张比特币专用生产机器挖矿机的交易涉嫌违法,并且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要求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部货款61.2万元并且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一方无权任意解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因此,案涉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